各市州有關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省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對《湖南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科研誠信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湖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科學技術廳
中共湖南省委宣傳部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教育廳
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湖南省農業農村廳
湖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湖南省林業局
湖南省廣播電視局
湖南省社會科學院(湖南省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
湖南省科學技術協會
湖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2023年12月14日
湖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湖南省科研誠信建設,規范財政資金科研項目的誠信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和科技部等二十二個部門印發《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全省財政性資金設立的自然科學領域和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以下統稱科研項目)的科研誠信管理。
科研誠信管理是指參與科研項目組織管理和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在項目管理全過程中,遵守承諾、履行約定義務,恪守科學道德準則、遵守科研活動規范的客觀記錄,并據此進行的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等相關工作。
科研項目組織管理和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包括項目參與人員、咨詢評審專家、科技服務工作人員等自然人,以及項目受托管理機構、項目承擔單位、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等法人機構。
第三條??科研誠信管理堅持預防與懲治并舉,堅持自律與監督并重,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嚴肅查處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營造誠實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創新、鼓勵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圍。
第四條??省科技廳、省委宣傳部分別負責自然科學領域和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科研誠信工作的統籌協調和宏觀指導,會同相關單位完善科研誠信教育宣傳、信息管理、調查處理等制度;指導市州科研誠信管理工作,建立科研誠信督查和通報制度,建立跨部門聯合調查機制,組織開展重大科研失信事件聯合調查。
第五條??科研項目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要加強科研項目的科研誠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誠信為基礎的監管機制,將科研誠信要求融入科研項目管理全過程;負責本行業及主管科研項目的科研誠信教育宣傳,信息采集、記錄、匯交,失信行為調查處理和結果應用等工作。
第六條??參與科研項目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等各類企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是科研誠信建設第一責任主體,要將科研誠信工作納入常態化管理,建立健全教育預防、科研成果管理、數據匯交、責任追究等制度;主動開展并積極配合調查,依據職責權限對失信行為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二章??科研誠信管理
第七條??加強科研項目誠信管理制度建設,將科研誠信要求落實到項目指南凝練、申報推薦、評審立項、項目實施、績效評價、監督評估、結題驗收和成果發表等管理全過程。在科研項目申報書、任務書、合同書、協議書等(以下統稱任務書)中約定科研誠信義務和違約責任追究條款。完善科研項目監督檢查機制,加強科研誠信管理責任落實情況檢查。
第八條??全面實施科研項目誠信承諾制,責任主體在參與科研項目組織管理和項目實施,以及發表科研成果過程中,應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明確承諾事項和違背承諾的處理要求。
第九條??強化科研項目科研誠信審核,將具備良好誠信狀況作為參與各類科研項目,獲得相關資格或予以立項的必備條件,對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主體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條??加強科研項目參與人員的科研誠信教育,在入學入職、職稱晉升、參與項目、成果發表等重要節點須開展科研誠信教育。對在科研誠信方面存在傾向性、苗頭性問題的人員,應當及時開展有效教育引導。
第十一條??建立健全科研項目產出論文等各類科研成果發表的核查檢查和數據匯交等成果管理制度,確保科研活動的原始記錄及時、準確、完整,保存得當,做到可查詢、可追溯。
第三章??科研誠信記錄
第十二條??科研誠信記錄是申報與審批科研項目的重要依據,采集與記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守信記錄和失信記錄:
(一)基本信息包括相關責任主體的身份信息,科研條件、研究團隊、經營狀況、代表性科研成果等信息;
(二)守信記錄信息應包括與科研項目相關的信息,守信情形、評價意見等信息;
(三)失信記錄信息應包括責任主體基本情況,失信情形調查結論、處理決定與依據、處理單位與時間,公開屬性、共享范圍等信息,以及其他懲戒期滿和信用修復的失信信息。失信行為責任主體為法人機構的,記錄信息還應包括處理決定中涉及的直接責任人員。
第十三條??科研項目組織管理和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符合以下條件的納入守信記錄:
(一)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參與人員遵守科研誠信承諾,履行誠信教育與管理職責,規范科研項目管理,如期完成科研項目任務書約定內容,連續2年以上無科研失信記錄的,納入守信記錄;驗收結果評定為優秀的,列入“紅名單”。
(二)項目受托管理機構、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遵守科研誠信要求,嚴格履行委托合同約定,規范項目管理與服務,連續2年以上無科研失信記錄,納入守信記錄;在管理服務考核或評價中,被主管部門評定為優秀的,列入“紅名單”。
(三)評審專家、評估人員、經費審計人員等遵守科技活動評審工作規范,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和辦法,獨立、客觀、公正開展工作,連續2年以上無科研失信記錄,納入守信記錄;在評審、評估、評價、論證、驗收、監督檢查等履職評價中,被主管部門評定為優秀的,列入“紅名單”。
上述科研項目組織管理和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如發生失信行為的,自動移出守信記錄。
第十四條??失信記錄分為一般失信行為記錄和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發生嚴重學術不端、違規、違紀或違法,且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的為嚴重失信行為,其他違反相關管理規定或任務書約定的為一般失信行為。
第十五條??科研項目負責人、首席專家,及科研助理、財務助理等其他參與人員應當恪守科學道德準則,遵守科研活動規范,履行項目任務書約定,發生以下行為的納入失信記錄:
(一)一般失信
1.科研誠信教育預防職責履行不到位,未落實科研數據留存、科研成果審核制度;
2.未按照相關要求及時報告項目實施情況、經費到位及使用情況,以及重大變更事項等致使項目無法結題或驗收;
3.其他違反項目任務書約定,并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二)嚴重失信
1.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項目申報書,使用已有研究成果或已量產技術重復申報科研項目;
2.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研究成果,買賣實驗研究數據,偽造、篡改實驗研究數據、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等;
3.買賣、代寫、代投論文或項目申報驗收材料等,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等違反論文、獎勵、專利等署名規范;重復發表,違反論文引用等學術出版規范;
4.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請托、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研項目、科研經費、獎勵、榮譽等;
5.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或偽造、篡改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文件等;
6.項目參與人員發生嚴重失信行為,未及時制止甚至包庇縱容;不配合失信行為調查處理;
7.經有關部門查處的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
8.其他違背科研誠信要求,且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行為。
第十六條??科研項目承擔和參與單位應當遵守科學技術活動管理規范,履行科研項目、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的管理職責,發生以下行為的納入失信記錄:
(一)一般失信
1.科研誠信建設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未制定本單位落實國家和省有關科研項目及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
2.未及時報送績效評價、結題驗收材料,未組織項目事項變更調整等;
3.其他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并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二)嚴重失信
1.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請托、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研項目、科研經費、獎勵、榮譽等;
2.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項目申報書,買賣、代寫、代投項目申報驗收材料,使用已有研究成果或已量產技術重復申報科研項目;
3.未履行項目管理法人責任,導致項目無故逾期、不能完成結題或驗收;未按項目任務書約定落實配套資金;未履行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監管職責,單位連續發生嚴重失信行為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惡劣社會影響;
4.失信行為調查處理不力,包庇、縱容所屬科研人員嚴重失信行為;
5.經有關部門查處的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
6.其他違背科研誠信要求,且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行為。
第十七條??項目受托管理機構、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應當遵守項目管理規定和行業規范,強化科研誠信管理,履行管理服務約定,發生以下行為的納入失信記錄:
(一)一般失信
1.科研項目管理服務職責履行不到位,發現項目存在重大違規違紀情況未及時報告;
2.與項目承擔單位或相關人員之間存在利益關系,未主動聲明并實行回避;
3.其他違反項目管理服務工作要求,并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二)嚴重失信
1.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造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項目管理服務事項;
2.利用管理或服務職能,設租尋租、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為本單位、項目申報或承擔單位及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
3.未履行科研誠信管理職責,發生嚴重失信行為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惡劣社會影響;
4.單位管理嚴重失職,所屬工作人員發生嚴重違規違紀行為;
5.經有關部門查處的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
6.其他違背科研誠信要求,且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行為。
第十八條??參與科研項目的評審專家、評估人員、經費審計人員等應當遵守科研誠信要求和職業道德,發生以下行為的納入失信記錄:
(一)一般失信
1.無正當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頂替,未遵守現場規則擅自離席或與項目單位接觸;
2.履責過程中專家與答辯單位討論與項目無關的內容;對其他專家施加影響或發表傾向性言論,影響其他專家獨立發表意見;
3.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咨詢評審意見,或評價意見簡單潦草、內容雷同;
4.其他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對咨詢、評估等過程或結果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二)嚴重失信
1.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咨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資格;
2.接受“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
3.咨詢評審意見、評估評價結論等嚴重失實;
4.利用參與評審工作獲得的非公開技術、商業信息為本人或第三方謀取私利且造成惡劣影響;
5.經有關部門查處的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
6.其他違背評審工作紀律,且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行為。
第十九條??本辦法第十五條至十八條的責任主體,發生以下行為的列為特別嚴重失信行為,納入失信記錄。
(一)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重大科技倫理違規行為;
(三)受審計、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等部門查處;
(四)失信懲戒期內或信用修復后,再次發生嚴重失信行為;
(五)其他引發國際國內重大輿情,造成極其惡劣社會影響的嚴重失信行為。
第二十條??科研項目組織管理和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涉嫌科研失信行為的,需按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的相關規定,開展舉報與受理、調查與處理、申訴與復查,經查實的科研失信行為依據處理決定書和調查報告納入失信記錄。
第四章??科研誠信記錄應用
第二十一條??對列入守信“紅名單”的責任主體,主管部門可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申報科研項目、參與評審咨詢活動、承擔科技服務事項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
(二)減少或免除中期評估、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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