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名房產中介,處理涉及到所交易房產存在抵押的情況是常有的事,處理的多了對抵押也有更多的了解。其實不止是房產,所有涉及到貸款、借款的標的物,都可以作為相應價值的抵押。
實際操作中,很多人對抵押合同和抵押權不是很清楚,覺得是一碼事,其實不然。抵押合同和抵押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兩者的概念分別是什么。
抵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抵押權的一種法律文件,它規定了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抵押的具體內容。抵押合同的設立需要采取書面形式,并且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而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可以看出,抵押權是抵押合同的核心內容,抵押合同是設立抵押權的法律手段。抵押權的設立需要通過抵押合同來完成,而抵押合同的生效并不一定需要抵押權的設立。這兩者雖然緊密相連,但卻有著本質的區別。
抵押合同與抵押權的關系主要分為以不動產或動產作抵押物來對待。在以不動產作抵押時,抵押合同的是否生效不依附于抵押權,即使沒有抵押權而抵押合同仍然可能是有效的。在以動產作抵押時,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并根據抵押物的不同有是否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區別。
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不得”抵押。當事人以上述財產設定擔保的,如不存在其他無效情形,一般應當認定擔保合同有效,因為這些財產只要不是違法財產,就不存在因標的違法而無效的問題 。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四)擔保的范圍。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上述內容的,可以補正。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抵押權人所有。
總的來說,抵押合同與抵押權的法律規定旨在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抵押行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抵押合同與抵押權的區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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